信件内容
留言人姓名李莉
留言时间2022-09-19
留言标题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验收确认
留言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向您确认关于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验收确认,在林草部门验收确认后,是否还需要自然资源局进行相应的验收确认?谢谢告知
回复时间2022-09-26
回复人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旗县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林草部门在确认验收后,不需要国土部门再次确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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