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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开垦与占用林地草原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6-02-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毁林毁草、非法开垦占用等违法行为,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守护巴彦淖尔市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以下行为一律禁止:在林草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在林草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在林草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草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活动。

一、严禁非法开垦、占用林地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5亩以下商品林10亩以下,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 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示:所有非法行为均须按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恢复或不达标的,主管部门代履行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严禁非法占用草原(其他草地按草原管理)

(一) 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下: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退还非法占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在限期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切实做好采伐迹地更新严禁“林粮间作”

(一)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未取得采伐许可的,严禁实施林木采伐行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需在采伐后首个造林季节内完成,全面禁止在采伐迹地完成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的行为,采伐迹地、林木未郁闭成林前以及幼龄林地内,禁止任何模式的“间作”行为。

(二) 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可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格落实禁牧封育制度

全市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放牧,处罚标准:一般林草地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新造林、幼林地、经济林地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一头牛按5个羊单位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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