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蒙ICP备19003967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8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4 E-Mail:bslyjbgs@163.com   联系电话:0478-873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