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普法小课堂(二十) |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5-07-1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蒙ICP备19003967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8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4
E-Mail:bslyjbgs@163.com    联系电话:0478-8738001

政务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