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林草湿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告知书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4-12-30
 
 
 

广大人民群众:

为了保护全市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共同抵制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特此向你告知相关事项,请予以注意和遵守。

盗伐林木:不足1m³、幼树不足50株、价值不足5000元的,补种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不足5m³、幼树不足200株、价值不足1万元的,补种1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造成林木毁坏不足2m³或者幼树不足100株的,补种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足5m³或者幼树不足250株或者价值不足1万元的,没收变卖所得,处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草原,数量在2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16亩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或者破坏草原植被不足10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不足10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及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开(围)垦、填埋国家重要湿地的,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野生动物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处以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不足10公顷的,处以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野外用火:在防火区林缘200米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过失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蒙ICP备19003967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8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4
E-Mail:bslyjbgs@163.com    联系电话:0478-8738001

政务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