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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3-07-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海龙 张小明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执法主体名称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案件名称 马海龙、张小明滥伐林木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巴林草行罚决字【2023】11号
处罚金额 分别罚款13120元和63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12日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内容 分别罚款13120元和63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8日前,郭海军将干召庙镇新利二社与民主十三社交界处,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树木以4000元,分别卖与马海龙和张小明进行采伐。其二人在采伐林木过程中出现超采伐范围行为,构成滥伐林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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