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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购非法来源树木的违法行为处理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3-06-29
 
 


【基本案情】20232月,巴市林草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群众举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临河区狼山镇某某村北新渠杨树43株,经鉴定蓄积6.9899立方米,材积4立方米,林木价值1887元。之后用自己四轮车将采伐的林木部分卖给杭锦后旗神某木业有限公司,神某木业公司在没有核实全某柱是否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了全某柱3m³。

【处理结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并将其中部分卖给神某木业公司,除了应按原《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应按《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神某木业公司处没收违法收购的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树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解释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七十八条修订了原《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之处:第一,违法行为由“收购”增加为“收购、加工、运输”;第二,由“盗伐、滥伐的林木”修改为“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第三,罚款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三倍以下”。

【延伸学习】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既有全某柱滥伐树木的行为,又有收购无来源证明木材的行为,均违反了原《森林法》规定,二者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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