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
依据磴口县防沙治沙局上报的《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坝楞工业园区蒸汽管道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磴防治字〔2021〕289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我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101-150822-04-01-577720)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磴口金牛煤电有限公司坝楞工业园区蒸汽管道建设工程临时使用巴彦淖尔市沙漠综合治理中心和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境内林地3.6464公顷。按林地类型统计:防护林林地1.6281公顷;按地类统计:乔木林地0.0017公顷,特殊灌木林地1.6264公顷,未成林地0.0034公顷,采伐迹地0.0017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0.8387公顷,宜林地0.2684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0.9061公顷;按森林类别统计:地方公益林地1.6281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统计:Ⅲ级保护林地3.6430公顷,Ⅳ级保护林地0.0034公顷;按林地林木权属统计:国有3.6369公顷(属巴彦淖尔市沙漠综合治理中心所有)和集体0.0068公顷(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所有)。
二、磴口县防沙治沙局要依据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批准的使用林地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林地恢复方案如期恢复,恢复完成后由磴口县防沙治沙局组织验收。
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该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