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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其它行政权力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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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其它行政权力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150800-LYJ-QT-001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2 150800-LYJ-QT-002 对防沙治沙相关工作的指导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二)编制治理方案;(三)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3 150800-LYJ-QT-003 对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害预防的指导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3〕18号)第4条第3款: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灾情防控,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灾害预防,督促受灾户及时恢复植被。  
4 150800-LYJ-QT-004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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