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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监督检查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18-06-20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监督检查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备注
1 150800-LYJ-JC-001 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派驻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  
2 150800-LYJ-JC-002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3 150800-LYJ-JC-003 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督促、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4 150800-LYJ-JC-004 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的监督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5 150800-LYJ-JC-005 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场、车站、餐馆、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等场所,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 150800-LYJ-JC-006 营造林完成情况核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查验收,由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7 150800-LYJ-JC-007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8 150800-LYJ-JC-008 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9 150800-LYJ-JC-009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0 150800-LYJ-JC-010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1 150800-LYJ-JC-011 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12 150800-LYJ-JC-012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3 150800-LYJ-JC-013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4 150800-LYJ-JC-014 林木种苗、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国家尚未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的,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15 150800-LYJ-JC-015 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实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自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复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16 150800-LYJ-JC-016 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17 150800-LYJ-JC-017 森林保险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公益林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对所属企业的灾后治理及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区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厅)。自治区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18 150800-LYJ-JC-018 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9 150800-LYJ-JC-019 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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