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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征收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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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征收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1 150800-LYJ-ZS-001 征收育林费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150800-LYJ-ZS-002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 150800-LYJ-ZS-003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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