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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执行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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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执行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强制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150800-LYJ-ZX-001 擅自开垦林地的限期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2 150800-LYJ-ZX-00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3 150800-LYJ-ZX-003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4 150800-LYJ-ZX-004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5 150800-LYJ-ZX-005 代为补种树木 《森林法》第39、44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6 150800-LYJ-ZX-006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7 150800-LYJ-ZX-007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责令限期治理 《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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