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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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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强制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150800-LYJ-CS-001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森林法》第3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林业局  
2 150800-LYJ-CS-002 查封或扣押存在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 《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4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林业局  
3 150800-LYJ-CS-003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市林业局  
4 150800-SFZ-CS-001 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第八条 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市林业局  
5 150800-SFZ-CS-002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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