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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梳理表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18-06-18
 
 
市林业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梳理表
单位名称: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负责人: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权力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 证明的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处理意见 备注
1.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合法来源证明 木材运输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保留 指采伐证、采伐证明等
2.运输木材的植物检疫证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保留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项目 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号 保留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行政许可 保留  
5.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行政许可 保留  
6.身份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二章第七条 保留 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7.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8.生产用地用途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9.采种林分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
10.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11.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12.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保留 所在地森防站提供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13.调运检疫需要县级或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证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保留  
14.调运检疫需要县级或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行政许可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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