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合法来源证明 |
木材运输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保留 |
指采伐证、采伐证明等 |
2.运输木材的植物检疫证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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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号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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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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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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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身份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二章第七条 |
保留 |
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
7.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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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用地用途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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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种林分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 |
10.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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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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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保留 |
所在地森防站提供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13.调运检疫需要县级或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证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巴彦淖尔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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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调运检疫需要县级或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行政许可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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