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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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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类)

序号 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办理基

本流程

备注
1 150800-LYJ-XK-001 木材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内政发[2014]58号,自治区林业厅下放出省木材运输证和省内运输证合并为1项。
2 150800-LYJ-XK-0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修定实施后,2017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1项。
3 150800-LYJ-XK-003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项目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认真做好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一)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以及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4 150800-LYJ-XK-004 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自治区环保厅下放
5 150800-LYJ-XK-005 因科研需要必需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林业局
6 150800-LYJ-XK-006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 行政许可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自治区林业厅下放
7 150800-LYJ-XK-007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经营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要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
市林业局
8 150800-LYJ-XK-008 从相邻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区引进林木良种的 行政许可 《种子法》第十九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自治区林业厅下放
9 150800-LYJ-XK-009 从自治区外引进林木品种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四条 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引进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林业局
10 150800-LYJ-XK-010 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野外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拍摄电影、录像,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林业局
11 150800-SFZ-XK-001 森林植物检疫证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馐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市林业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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