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类) |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法律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备注 |
1 |
150800-LYJ-JF-001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条第二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三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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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0800-LYJ-JF-002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
3 |
150800-LYJ-JF-003 |
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4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定后,重新梳理 |
4 |
150800-LYJ-JF-004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行政给付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15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16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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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800-LYJ-JF-005 |
给予从事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3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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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0800-LYJ-JF-006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第7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退耕还林条例》第35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条例》第37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十)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二、政策内容(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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