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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30 09:40
信息来源: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这些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不是。行政机关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一)不予公开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是指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三)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1)申请需要准备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材料。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予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相关链接:http://lc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609/t20260930_605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