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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6-06-29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202671日起施行)。这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一、立法目的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对此,该法以法治方式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终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填补我国民族工作领域专项立法空白,将党的民族政策和实践经验法治化、制度化为核心目标。


二、立法意义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三、立法亮点

1.弥补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该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地位,明确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中华人民共和国56个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有机整体。

2.确立“增进共同性”优先原则:法明确提出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改变过去的片面强调差异性的倾向,明确了共同性是方向、差异性是包容,所有政策、规划、项目必须优先考量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这意味着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核心,任何强化民族差异的做法将被该法否定。

3.对抗地缘政治风险的法律武器:近年来,个别西方国家屡次干涉中国内政,频繁利用涉疆、涉藏等所谓“民族、宗教、人权”议题对华打压。对此,该法明确写入“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这为中国在国际社会进行法律阻击、实施反制裁提供了国内法理依据。

4.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相结合:该法既有禁止性、惩罚性规定,例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就业歧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一切行为,也有表彰奖励、宣传教育等正向激励机制。

5.进一步强化教育学习制度:该法明确了鼓励和保障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合作交流,还明确了民族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民族地区的同胞能更好地和其他地区同胞沟通交流。重要的是,该法规定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教育的全过程。

6.进一步明确婚姻自由: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这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相对应,这不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更是推动各民族之间广泛融合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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