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确定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在制度设置上,主要有11个方面。
一是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二是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的调查和评估两个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三是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的信息共享对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障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生物安全领域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同时,为了防止生物安全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五是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是明确从事生物安全行为合法或非法的基本界线。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六是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维护生物安全需要基本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七是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维护生物安全需要对从事与生物安全相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审查。为此法律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八是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领域一旦出现事故,将对人民的生命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极为必要的。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是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一旦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必须进行事件调查溯源,否则就无法预防今后同类事件的发生。为此法律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该项国家准入制度是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治本措施。为此法律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法律对海关相关工作提出严格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十是国家准入制度。
十一是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在当前国家及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应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极为紧迫。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