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常用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5-07-28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2

建设项目包括哪些类别?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四)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依据。

(六)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

什么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4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哪些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第(一)(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得超过下达各省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哪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

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


7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包括哪些类别?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包括以下类别:

(一)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二)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三)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四)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五)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8

临时占用林地由哪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一)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含5公顷)以上,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5公顷(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9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有哪些?



(一)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三)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四)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五)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七)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1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是什么?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有关材料由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1

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准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四)拟使用林地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反映情况说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

(五)使用林地所在县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类确认函。

(六)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函。

(七)县林草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八)县林草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九)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其他材料(若使用林地权属单位为集体,需提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未批先建项目,需提供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12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如何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不清楚、有必要进一步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查验,并形成查验报告。


13

使用林地公示有什么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14

什么是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征缴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按照征收标准测算后由建设单位上缴国库。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122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1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有那些?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 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4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2 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 1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相关链接:http://lc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507/t20250728_707525.html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蒙ICP备19003967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8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4
E-Mail:bslyjbgs@163.com    联系电话:0478-8738001

政务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