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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MB19183074/2026-0208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文  号 〔 〕
成文日期 2026-08-01 公文时效 有效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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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林草局,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直属第三局,自然资源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司局:

       现将《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日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珊瑚礁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15°7′59.36″至北纬15°13′47.12″,东经117°44′3.40″至东经117°51′13.00″之间的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3523.67公顷。

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对应已公布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1242.55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2281.12公顷。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按规定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保护区勘界、规划审查、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资产核算、确权登记、领海基点保护管理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区调整、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审查审批。

中国海警局及有关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保护区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配合中国海警局开展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工作,完善支持保护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承担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和分区组织完成勘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在相应位置设置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保护区规划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规划前,需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并征求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意见。

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区管控分区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第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巡护人员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环境质量、人为活动干扰情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一条 受损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科学制定修复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未经批准禁止捕捞、采矿和采挖珊瑚、珊瑚礁、砗磲等活动以及其他破坏海洋珍稀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保护管理需要由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接到举报的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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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3 03:32:22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林草局,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直属第三局,自然资源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司局:

       现将《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日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珊瑚礁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15°7′59.36″至北纬15°13′47.12″,东经117°44′3.40″至东经117°51′13.00″之间的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3523.67公顷。

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对应已公布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1242.55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2281.12公顷。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按规定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保护区勘界、规划审查、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资产核算、确权登记、领海基点保护管理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区调整、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审查审批。

中国海警局及有关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保护区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配合中国海警局开展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工作,完善支持保护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承担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和分区组织完成勘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在相应位置设置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保护区规划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规划前,需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并征求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意见。

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区管控分区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第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巡护人员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环境质量、人为活动干扰情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一条 受损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科学制定修复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未经批准禁止捕捞、采矿和采挖珊瑚、珊瑚礁、砗磲等活动以及其他破坏海洋珍稀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保护管理需要由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接到举报的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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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MB19183074/2026-0208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部
文  号 〔 〕
成文日期 2026-08-01
公文时效 有效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1 15:30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林草局,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直属第三局,自然资源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司局:

       现将《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海警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日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珊瑚礁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15°7′59.36″至北纬15°13′47.12″,东经117°44′3.40″至东经117°51′13.00″之间的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3523.67公顷。

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对应已公布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1242.55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2281.12公顷。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按规定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保护区勘界、规划审查、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资产核算、确权登记、领海基点保护管理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区调整、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审查审批。

中国海警局及有关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保护区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配合中国海警局开展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作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工作,完善支持保护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承担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和分区组织完成勘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在相应位置设置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保护区规划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规划前,需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并征求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意见。

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区管控分区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第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巡护人员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环境质量、人为活动干扰情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一条 受损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科学制定修复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未经批准禁止捕捞、采矿和采挖珊瑚、珊瑚礁、砗磲等活动以及其他破坏海洋珍稀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保护管理需要由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接到举报的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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