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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内蒙古银保监局强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2-10-25
 
 

 

  主要从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强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力争实现疫情防控和纾困贷款应放快放、应延尽延,保费缴纳能缓尽缓。

二是主动满足防疫及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等相关企业应急金融服务。

三是加大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纾困帮扶,适当减费让利、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四是提供更具针对性金融服务,推广“非接触式”服务,合理对待涉疫贷款风险分类等问题。

五是妥善应对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投诉。

六是提早谋划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的金融服务工作,及早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七是合理调整风险管控机制,适当提高部分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稳妥处置信用风险。





《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银保监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开发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谷、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各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学)会:

  当前,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工作,以最快的行动、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举措,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保障措施。现强调如下:

  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迅速行动,抓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服务措施落地。持续主动对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及个人、有复工复产资金需求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电话摸排,并根据摸排情况建立重点扶持、重点纾困两个客户名单,力争实现疫情防控和纾困贷款应放快放、应延尽延,保费缴纳能缓尽缓。

  二、加强防疫和保障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主动对治疗药物、防疫用品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防疫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对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办理速度,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物流等领域和城市保障型企业(如水、电、燃油、燃气、供暖等公共服务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开通绿色信贷通道,合理优化审批流程。做好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等民生工程应急金融服务,支持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

  (四)各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三、加大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纾困帮扶

  (五)各银行机构要将辖内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市民、货车司机等群体作为金融帮扶的重点对象,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力度。

  (六)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主动提前开展对因疫情暂时遇困企业的评审,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给予展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或减免利息等支持。

  (七)各银行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原则上到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2022年底前到期还款存在实际困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可以适当放宽延期期限。

  (八)各银行机构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可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九)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银行机构加大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四、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

  (十一)在实施封控管理的地区,各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实现快速审贷。各保险机构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十二)各银行机构对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疫情期间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和金融产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五、妥善应对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投诉

  (十四)各银行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继续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保持互联网、电话、APP等投诉渠道畅通,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专人受理相关投诉。

  (十五)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灵活把握有关业务政策的统一性和防疫期间的差异性,稳妥处置各类金融服务诉求,防止因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六、及早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十六)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后金融服务工作,在审贷进度、贷款期限、息费标准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金融扶持资金第一时间到位。

  (十七)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加强信贷项目储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有关银行机构要切实用好相关货币信贷政策工具,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渠道,与地方有关部门、企业进行沟通,确保相关信贷资金早到位、增规模。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难关,并在疫情结束后快速复工达产。

  七、合理调整风险管控机制

  (十九)鼓励银行机构争取上级行支持,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两三个百分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和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可阶段性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可减轻或免予授信追责。

  (二十)各银行机构要区别对待受疫情影响的涉企风险,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管好贷款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风险预警,稳妥处置信用风险。

  请各银保监分局、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涉疫困难企业的督导服务机制。各银保监分局、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反馈落实措施的进展、成效及遇到的困难。

 

来源:内蒙古银保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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