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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准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草原审核同意书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6-06-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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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厂:

你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提供《关于上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草原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的报告》(乌后林草发〔2026〕67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生态红线内林草地审核审批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4〕200号)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巴音努如嘎查草原15.0225亩。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严禁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用地超出植被恢复期限仍未完成植被恢复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临时占用草原的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请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使用草原的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并要按照拟定的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安排植被恢复,确保恢复不少于因使用草原而减少的面积。

四、本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至2027年5月7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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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准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草原审核同意书

发布时间: 2026-06-08 09:27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厂:

你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提供《关于上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草原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的报告》(乌后林草发〔2026〕67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生态红线内林草地审核审批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4〕200号)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5年第二批)(意10-6井)临时使用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巴音努如嘎查草原15.0225亩。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严禁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用地超出植被恢复期限仍未完成植被恢复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临时占用草原的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请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使用草原的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并要按照拟定的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安排植被恢复,确保恢复不少于因使用草原而减少的面积。

四、本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至2027年5月7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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