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厂:
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项目(达16-33井)(达33-13井)临时使用林地初审意见的报告》(乌中林草发〔2024〕59号)及你单位申请资料收悉,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项目(达16-33井)(达33-13井))临时使用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巴音查干集体防护林林地0.5603公顷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24个月。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林木、破坏植被等行为。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火灾。
三、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要依据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林地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并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及时恢复植被。
四、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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