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依据磴口县防沙治沙局上报的《关于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施工总承包拌合站及梁场便道临时用地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磴防治字〔2023〕139号)及你单位申请资料,我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施工总承包拌合站及梁场便道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旧地村、南粮台村,磴口县防沙林林业管护中心1作业区境内林地总面积9.7911公顷。其中:防护林林地9.5625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0.1931公顷,宜林地0.0355公顷。临时占用林地期限24个月。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注意森林防火,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林木、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磴口县防沙治沙局要依据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林地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并要按照拟定的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安排植树造林,确保恢复不少于因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四、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