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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道215线乌不浪口至新安段公路工程(乌拉特中旗段)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发布日期:2021-12-15 来源:

 

 

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关于省道215线乌不浪口至新安段公路工程(乌拉特中旗段)临时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乌中林草发2021288号)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我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省道215线乌不浪口至新安段公路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1835号)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道215线乌不浪口至新安段公路工程(乌拉特中旗段)临时使用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林地0.1970公顷,共划分为13个小班。按林地类型统计:防护林林地0.0661公顷,其他林地0.1309公顷;按地类统计:乔木林地0.0661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1309公顷;按森林类别统计:国家二级公益林地0.0105公顷,地方公益林地0.0556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统计:保护林地0.0105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4074公顷;按林地林木权属统计:均为集体,属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四义堂村大圣村胜利村和苏独仑嘎查所有。你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要依据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批准的使用林地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林地恢复方案如期恢复,组织验收。

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该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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