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76]号}要求,现将巴彦淖尔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主要职能进行公示:
一、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沙漠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
2、向社会、涉林企业和服务对象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3、依照市林业局委托实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
4、负责查验全市木材调运、野生动植物及产品、花卉及景观树木、林木种苗种子、野生药材的运输证件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
5、依法查处破坏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活动。
6、依法查处在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野生动植物和湿地候鸟保护、森林防火、林木种苗、木材流通、森林植物检疫、木材及林产品加工等领域中破坏森林资源及动植物保护的违法行为等。
7、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木材及林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存、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对无证驯养繁殖、经营运输、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和苗木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9、对乱征乱占林地、滥砍滥伐林木,盗伐偷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0、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
11、督促检查各地更新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复情况。
12、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13、 负责全市聘用护林员的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4、承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二、 执法主体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 单位成员
局长:李冬 副局长:邬子岳
四、 办公地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和金沙路交叉路口东北处林业局大楼1019室
五、 通信地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和金沙路交叉路口东北处林业局大楼1019室
六、 咨询电话
0478-8738231
七、 监督投诉电话
0478-8738036
附件1
承担的主要职能任务是(共86条):
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5.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本材的处罚
6.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本材运输证准运数量的处罚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8.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玪稀林木分布区城放牧、砍柴及采集、挖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处
9.未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处罚
10.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古树的处罚
1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珍稀林木、林木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处罚
12.违法出售、运輪、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处罚
13.伪造、倒卖、转让来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4.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5.以野生动物收容教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在相关自然保护図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
17.在相关自然保护四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候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8.未取得人工繁育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0.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2.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23.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24.伪造、变造、买刻、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5.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6.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27.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8.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的处罚
29.擅自移动或者破杯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30.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枃管理的处罚
31.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32.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横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罚
33.在森林公园内开展活动结東后未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34.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新建、改建坟墓的处罚
35.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36.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志的处罚
37.未对经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38.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9.弄虚作假、虛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40.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或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种苗的处罚
4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4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4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44.末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4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46.经营的种子没有标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47.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4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格案的处罚;4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0.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51.经营、推广应当审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切5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3.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材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5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55.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56.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处罚
57.对违法核发《林木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58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社苗合格证》的处罚;
59.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进行有害于种质资源试验的处罚
60.未经同意引进林木种苗的处罚
61.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生产或销售的处
6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63.拒绝种子质量监督枠查的处罚
64.暫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65.查封或扣押存在质问题的林木种子;
66.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67.擅自开垦林地的限期恢复原状;
68.擅自改变林地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69.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70、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持、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71.代为补种树木;
7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73.未采取防沙治沙措,造成士地严重沙化的,责令限期治理;
74.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售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75.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76.隐瞒或者虚报森林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77.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78.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处罚;
79.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8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81.未依照规定调运、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82.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83.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84.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85.发生植物检渡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
86.封存、没收、销者责令改变用途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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