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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巴彦淖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

 

 

贺永光代表

您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第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林草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建议一是积极争取组建成立市级专门林草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市、旗、苏木镇、嘎查村四级监管体系,加强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指导力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建立逐年增长的机制;四是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各部门加强日常联络,互通情报信息,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案件线索排查和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做好行刑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市人大交由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专门科室和单位进行了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组建市级专门林草行政执法队伍的问题

2020年前,全市林草行政执法职能由森林公安负责。2020年森林公安转隶地方公安后,各旗县区林草局保留执法主体责任,行政执法职能委托至当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农牧和科技局管理。林草局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移交、调研、询问、研讨林草案件办理工作时,需要跨部门协调沟通,对及时、顺利开展林草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不利影响。

旗县林草局执法改革后,随着执法职能转移,虽然转隶部分林草人员进入农牧业执法大队,但短期内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另外,个别旗县区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权利全部下放到乡镇,而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涉及日常事务较多,根本没有专门的林草资源执法人员,从而造成一些林草行政案件无人查办、查处进展慢。

目前,市林草局虽然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其只能负责我局所属二级单位和临河区的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无法承接旗县的林草行政案件。

针对林草执法存在的问题,我局先后向市编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林草局进行了报告,建议自治区层面进一步理顺林草行政执法体制。一是依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0﹞1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森林公安“建制保持不变、职能不增不减”的要求,明确转隶到公安机关的人员继续负责办理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原森林公安机关无法承接林草行政案件的,建议有条件的旗县区单独成立林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强林草执法人员,强化林草执法队伍不具备条件的旗县成立由旗县区政府直接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林草执法人员,开展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据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经充分研究,拟同意将林草行政执法工作移交公安机关负责。

二、关于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指导力度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市林草局不断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外出培训等形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三、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近年来,全市各级财政积极想办法解决林草行政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市级财政层面,2023年预算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公用经费45余万元后根据执法需要又追加执法专项经费10万元,用于林草资源监督查验和行政执法工作。旗县区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市林草部门无法给旗县直接下达执法专项经费。下一步,我们积极向市里和自治区林草局呼吁,力争上级给予旗县区执法经费或设施设备的支持。

、关于建立联动联勤机制的问题

  2021年12月16日,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制度》,明确了十二项工作机制。2022年林长制全面启动以来,全市林草执法联动机制已全部建立。同时,针对当前林草综合行政执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级林草部门发挥行业优势,利用现有国有林场、苗圃的土地资源,全面建立“公益诉讼恢复林”和“行政执法林”基地。目前全市已建成执法林基地4000余亩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林草行政执法深度融合,形成司法监督、市场监管、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保护新格局,实现“1+1>2”的协作效应,切实筑牢林草生态安全屏障。 

主办: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蒙ICP备19003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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