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贵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推进乌梁素海北岸小海子发展绿色生态健康水产养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开展相关产业的法律政策研究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按照以上规定,小海子是不允许从事捕鱼和捕捞作业的。针对这种情况,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咨询了国家林草局和自治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相关部门,答复可以发展生态渔业,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总体规划中体现并批准实施。为此,市保护局委托国家林草局产业发展设计院正在编制《内蒙古乌梁素海湿地水禽保护区总体规划(2022年—2031年)》,计划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篇章中单列“生态渔业发展规划”,拟将乌梁素海小海子等水域规划发展生态渔业。
目前,规划已完成初稿,待征求乌前旗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评审完成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如果规划获批,将为小海子发展生态渔业提供前置条件。
二、关于合理开发小海子生态资源的思路
我局及市保护局对您提出的加快小海子产业发展、提高当地社员群众经济收入建议高度重视。近年来,保护局组织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大佘太镇、苏独仑镇政府和小海子范围内村组进行走访调研,特别是从去年4月份以来,通过召集镇村相关负责人、代表以及当地从事渔业生产的社员代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就小海子产业发展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并结合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将有关小海子产业发展的建设内容列入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相关政策要求,逐步推广实施。目前,市保护局正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小海子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论证分析,所规划的产业建设内容和规模要符合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要求。如果盲目发展,不仅对当地湿地生态系统会造成破坏,而且生产经营主体的收益也是暂时的、短期的和不可持续的。
二是需要改变目前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寻找一条可持续绿色产业发展道路。经调研,小海子可以通过人工合理投放鲢、鳙、鲤、鲫等鱼类,达到以渔控藻、控草的生态目标;通过生态捕捞,达到减少内源污染负荷,改善该水域生态环境,恢复生物多样性,维系水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实现“以渔治水、以渔净水、以渔保水”和可持续发展双赢目标。但目前小海子的渔业生产状况,仅仅停留在周边部分群众无序开展捕渔活动的状态,捕渔用具、时间、数量和规格均难以监管。受利益驱动,这种捕鱼方式不仅不利于当地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会使集体利益也遭受损失,大多数村民享受不到生态保护带来的红利,矛盾将日益激化。所以,我局将积极主动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小海子生态养殖业发展出谋划策,形成一个绿色生态渔业产业发展思路,最终实现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普遍受益、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
三是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探索建设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生态旅游产业。虽然目前小海子的湿地生态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具备开展生态体验等旅游活动的基本条件。但还要对所处位置、交通条件、设施配套、管理人才和财力状况等要素进行充分论证,不能盲目发展,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在编制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及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时加入该项内容,并作为一处重要节点进行有序开发。同时,积极帮助当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发展适合当地的生态旅游产业。
四是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小海子融入乌梁素海进行整体保护和管理,与乌梁素海一样享受相同政策待遇,比如增殖放流和渔民上岸的相关政策和扶持。同时也要监督当地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禁渔期管理。另外,市保护局正在积极争取将乌梁素海湿地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现申报组件材料已上报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湿地司组织专家组进行了现地考察。若申报成功,就有条件争取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永久性项目),对小海子范围内因生物多样性保护遭受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个人进行补偿。
三、关于“小海子”水域权属问题
“小海子”划界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且年代久远,在目前情况下,国家政策不允许将小海子划出自然保护区。小海子水域权属涉及苏独仑镇、大佘太镇相关村社的集体土地以及乌梁素海实业公司的国有土地,如果有争议,可以在拿出有力佐证材料的前提下,申请上级政府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8日
签发人:陈海维
承办人: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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