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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20-07-31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接触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许可

1.具体申请请求

1)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经营生产许可的问题。

2)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3)申请木材运输证的问题。

4)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问题。

5)申请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问题。

6)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问题。

7)申请调入、调出自治区或者跨盟市调运林木种苗的检验合格证发放问题。

8)申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问题。

9)申请从自治区外或对自治区内盟市间引进林木品种许可的问题。

10)申请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11)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12)申请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的问题。

13)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14)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草种质资源的问题。

15)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的问题。

16)申请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17)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

18)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的问题。

19)申请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问题。

20)申请进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问题。

21)申请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22)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问题。

23)申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问题。

24)申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3)反映因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4)反映林木良种经济补贴的问题。

5)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6)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问题。

7)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服权益的问题。

4)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国家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

2)检举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业植物检疫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3)检举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或超出准运标准运输木材;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问题。

4)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5)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林地、草原;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在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违法在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进行放牧或超载过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草原围栏建设阻断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等问题。

6)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问题。

7)检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毁林采种;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8)检举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问题。

9)检举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10)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问题。

11)检举外国人在巴彦淖尔市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2)检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问题;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问题。

13)检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弹演习、爆破;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问题。

14)检举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问题。

15)检举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水域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问题。

16)检举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问题。

17)检举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问题。

18)检举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问题。

19)检举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火疫情等涉林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涉林执行职务;阻碍森林公安警车及林业特种车辆通行或者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问题。

20)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三)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形式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3)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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