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草许准〔2019〕5号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临陕路(临白路-浩彤大道)供热管道敷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临河区林业局《关于临陕路(临白路-浩彤大道)供热管道敷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临林字〔2019〕130号)文件及你单位申请材料收悉,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临陕路(临白路-浩彤大道)供热管道敷设工程,项目需临时使用临河区城关镇继光村境内集体林地0.0849公顷。活立木蓄积量0.9立方米。占用期限为二年,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你单位要落实对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并将土地归还原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同时,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林木、破坏植被等行为。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火灾。严格落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三、临河区林业局要依据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并要按拟定的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安排植树造林,确保恢复的森林植被面积不少于因临时使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资源面积。
四、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临河区林业局要对该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采伐林木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临河区林业局要及时进行查验,并书面报市林业局。
五、本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