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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http://lcj.bynr.gov.cn 2019-09-17
 
 

 

 

 

 巴林草发〔201999                     签发人:闫 军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对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

刘怀君、赵爱代表:

  您们提出《关于治理草原捕蝎行为保护草原生态平衡的建议》,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巴彦淖尔市的草原主要集中在阴山一带的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草原面积6857.78万亩,占全市草原面积的86.63%。乌拉特草原的野生蝎子主要栖息地是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境内阴山山脉一带,是草原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蝎子是蝗虫的天敌,主要吃蝗虫的卵,抵制害虫的生长,对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功不可没。一只蝎子一年可捕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多只。受利益驱使,每年有不法分子进入乌拉特草原从事捕蝎活动,给乌拉特草原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进而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治理草原捕蝎行为,保护生态平衡的建议是一个关乎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的问题,针对捕蝎活动破坏草原的实际情况,需要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联防联打,统筹解决,确保草原生态平衡。  

一、 严厉打击捕蝎活动破坏草原生态的违法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草原非法捕蝎活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牧民利益,20186月乌拉特后旗组织农牧业局和林业局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捕蝎行为”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劝返126人,销毁捕蝎工具108套,放生一万余只野生蝎子。这次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非法捕蝎行为,对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和地区社会安全起到了震慑作用。今后,农牧业局和林草局还将联合开展此类专项打击活动,持续打击捕蝎行为,保护草原生态平衡。

二、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草原保护第三十五条,禁止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第三十八条严禁在草原上进行非法捕猎活动。禁止在草原上买卖和运输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天敌和草原珍稀动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市曾申请将野生蝎子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但自治区尚未批准。

今后,我市农牧业部门和林业草部门将联合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加大清理捕蝎人员的力度,更多地发动农牧民参与保护草原行动中,同时草原行政监管部门和野生动动物保护中心将通过发放传单、举办法律宣传活动等措施,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堵卡力量,有效遏制草原捕蝎行为蔓延,对违法案件和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保障草原生态平衡

 

联系单位: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白敬

联系电话:15904782359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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