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草发〔2019〕95号 签发人:闫 军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对巴彦淖尔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
第55号建议的答复
张德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力度的建议》,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增加乌拉山林区管护人员的建议
乌拉山林区总经营面积175.4万亩,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01.82万亩,其中:有林地47.07万亩,疏林地18.50万亩,灌木林地35.61万亩,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国家一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101.82万亩,依据天保工程对管护人员管护面积的一般要求,每位护林员合格管护面积应在3000-5000亩,乌拉山林场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9000亩,显然偏大。根据《巴彦淖尔市直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乌拉山林场核定事业编制140个,在核定的编制人员情况下如不能满足林场生产管护的需求时,市局将请示市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招录林木管护人员,工资使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或天保工程中的管护人员工资解决,增加部分管护人员以满足管护需要,提高国家公益林管护效果。
二、关于在牧民收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引导牧民调整养殖结构的建议
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的规定,你建议引导牧民养殖对生态破坏较小的家畜,发展林下经济、牧家游等生态富民项目不符合以上规定。
三、将林业、畜牧、政府等多方能用于牧民的项目资金整合在一起,实施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禁牧,给林场核发林权证的建议
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大部分为国家级公益林,您提出“将林业、畜牧、政府等多方能用于牧民的项目资金整合在一起,实施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禁牧,给林场核发林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目前,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正在草拟制定《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禁牧实施条例》,已先行在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大桦背封育区3.4万亩实施禁牧工作,日后将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扩大禁牧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乌拉山林区范围内人畜活动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1997年,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给林区内的牧民发放了草原证,当地牧民持有草原证,乌拉山林场一直没有林权证。多年来,我局一直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尽力解决乌拉山林场林权证问题,真正发挥林场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上的主体作用。
联系单位: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白敬
联系电话:15904782359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13日